重要声明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网站所载信息和资料来源皆被本公司认为可靠,且本公司尽力严谨处理本网站所载信息和资料,但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可能因所基于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有效,本公司不承诺对信息、观点以及数据做到及时更新。
本网站所载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任何投资意见及建议。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产品相关法律文件以了解其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进入、访问与使用本网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若因本网站产生的任何争议,将以本网站发布者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除非中国法律对此有强制性规定。本公司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免责规定项下所有的一切权利,本公司没有主张或迟延主张该等权利并不应当被视为深圳市万利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等权利的弃权。
与本网站所载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中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因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增值税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我司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协同基金服务机构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案,并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权益。
如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公司将及时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万利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